
因自用目的终止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法第49条允许房东因为自己需要使用该出租房而终止租赁合同。这里的“房东”除了产权所有人外,还包括他/她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配偶的子女和父母。这里的“产权所有人”,既包括当前产权证上的所有人,也包括已经确定的购买者(去除条件或无条件)。

诚信
当房东提出收回出租房用于自住时,诚信是至关重要的。诚信要求有诚实的意图,没有不诚实的动机,无论不诚实的动机是否是终止租约的主要原因。当租客怀疑时,房东有责任证明他们是真诚地行事。这意味着他们不打算欺骗或欺骗租户,他们没有终止租约的不可告人目的,他们也不试图避免RTA或租约协议下的义务。这包括有义务维护租赁单元的装修和修理状态,使其符合法律要求的健康、安全和住房标准,适合租户居住(第32(1)条)。 如果房东发出通知要结束租约以占用租赁单元,但他们的意图是在不住满至少6个月的情况下以更高的租金重新出租该单元,那么房东就不是真诚地行事。 如果证据显示房东过去曾结束租约以占用租赁单元,但没有居住至少6个月,这可能表明房东在当前案件中没有真诚地行事。 如果在物业中有房东可以占用的类似空置租赁单元,这可能表明房东没有真诚地行事。 房东有责任证明他们计划占用租赁单元至少6个月,并且他们没有不诚实的动机。

通知
当房东提出收回出租房用于自住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2个月通知租客。
如果是买房人需要入住,那么在购买合同中必须有“vacant possession"的条款,而且通知必须在取消买房条件后提出,同时必须附上买房人的姓名以及当前住址。
合理的时间间隔
当租客应房东要求搬离出租房后,房 东必须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入住,而不能任由出租房空置。至于”合理的时间间隔“应该是多久则没有一定之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仅仅是搬家,十天半个月足够了;如果需要装修,可能几个月也是合理的。

至少居住6个月
当房东接手出租房并入住之后,应该在出租房内至少居住6个月,然后才可以改变用途,重新将之出租。
需要明确的是,6个月的计算是从真正入住开始的。如果在入住之前进行了装修,那么装修所花费的时间不能被计算在内。
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看起来好像挺清楚的,但实际上对于房东是不是真正入住这个问题上经常会产生纠纷。根据住房租赁法第51条,如果房东(或购买者)在RTA第49条下结束了他们的租约,并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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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知结束租约的有效日期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结束租约的声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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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至少在通知有效日期后的合理期限内开始,使用租赁单元达到声明的目的至少六个月。
那么,房东有责任证明他们在RTA第49条下结束租约的目的,并且他们至少使用租赁单元达到其声明的目的6个月。如果房东不能很好地证明这一点,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赔付租客12个月的房租。